为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创建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以“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九)传、接载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
(十)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管理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终止其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届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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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